岳塘新聞網2月24日訊(通訊員:劉澤佳)容留他人在自己住處吸毒,自己也沾染上毒品,楊某某的犯罪行為終將逃不過法律制裁。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楊某某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9年10月底、2019年11月16日晚、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區(qū)的住宅中容留并與吸毒人員歐陽某一同采取燙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1月20日下午15時,公安機關對該住宅進行檢查時將被告人楊某某及吸毒人員歐陽某查獲,到案后楊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
經過法庭審理認為,認定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其作出如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毒品危害巨大眾人皆知,吸毒不但害人害己,還可能引發(fā)其他一系列危害公共社會的行為。禁毒拒毒人人有責,公民不僅要自身遠離毒品,也要禁止為吸毒者有償或無償提供場所。否則,無論任何原因任何形式任何地點,容留他人吸毒均系犯罪行為,將會得到依法懲處。
責編:張雯霏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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